票據法第123條所定本票裁定制度將進行重大修正。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制度,在我國施行已逾50年,根據監察院之調查,此制度有遭濫用之問題,例如詐騙、暴力討債等刑事犯罪,及不肖仲介利用我國特有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制度,脅迫外勞簽立本票,作為剝削外勞之工具。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有助於避免本票裁定制度的濫用並保障民眾權益。本次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銀行、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以及農業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經核准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範圍及其主管機關。(修正草案第4條)
為符合現行交易實務已非銀元而為新臺幣,修正未記載受款人之見票即付本票,其最低金額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修正草案第120條)
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範圍,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業。(修正草案第123條)
為維護法安定性,保障票據權利人既得權益,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簽發之本票,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修正草案第144條之2)
將來票據法修正後,限縮為只有經由銀行、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發出的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希望有效防範有歹徒透過本票不當討債或暴力脅迫。過往因此制度濫用所衍生之諸多問題,未來將不再出現。
目前金管會已完成票據法之部分條文修訂草案,需經30天預告,將來尚需送行政院核定、立法院審查,預計最快可望明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