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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法律事務所
22/10/11
洗錢、第三方支付、資恐、金融、個資保護
有鑑於我國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尚未完足,特別是執法機關對於金融機構和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構成較高威脅與弱點之洗錢、資恐、資助武擴風險,應提供更完善及更頻繁之資訊更新等方面仍有待改善,故針對我國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及新興之犯罪手法,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公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調整洗錢之定義及各條之構成要件,以符合社會現況。惟時至今日,洗錢防制法仍於立法院內為修法之審議,尚未三讀通過。
又因社會型態改變,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提供之代收、代付業務亦隨之興起,為防止詐騙集團利用第三方支付可掩飾實際交易者之特性,作為洗錢或犯罪工具,我國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治法等規定,修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該辦法將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其中對於洗錢防制法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服務紀錄、可疑犯罪申報、及指定制裁對象通報等事項,訂有相關規定。
又為防止詐騙集團利用第三方支付模式之特性,輕易製造金流斷點,掩蓋洗錢流程及增加檢調調查成本,故參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於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接受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簽約成為付款方或收款方。」易言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客戶,不得同為第三方服務業者,避免第三方支付公司淪為犯罪集團洗錢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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