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之定義及發展趨勢:
(一)傳統著作權法之規範: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包含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經由「表達」而外顯、具有原創性而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則無論其創作的類型是文章、漫畫、攝影、音樂或影片…等,也不論其發表方式是在電腦網路的BBS站或個人部落格甚至Instagram等社群平台等,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就算作者是用筆名或匿名發表,只要能舉證他是創作者,就能主張受著作權法保護。
基本上,著作權的主張不需要發表任何的著作權聲明,也不需要申請、登記。因此,依據現行著作權法,著作的使用權利為著作權人所享有,也就是我們在書本上或影片版權頁面上常看到的「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所有權利),也就是傳統上我們常聽到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二)網路時代中著作權法之變革:創用CC授權
現在是網路時代,網路上有成千上萬的著作,比方說電影或唱片公司等娛樂事業發行的商業影片或音樂、個人或公司的創作、民間團體的出版品等等,一般網路使用者在不知道其授權使用範圍的時候,基於傳統「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大原則,為了避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基本上依著作權法規定,使用者如果要利用他人的著作,除了「合理使用」之外,使用者仍應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方能使用。
但也由於網路時代資訊流通快速的需求,促使著作權的觀念產生變革,舉例而言,許多網路創作者希望增加曝光度,也有許多次文化的音樂、舞蹈創作者、甚至軟體服務領域的設計師,希望他們的創作能廣泛流通,歡迎別人複製、散布、甚或改作其作品,以促進共創及發展共好(common good)。如果網路上每個文章或影片創作,網路使用者都要符合傳統著作權法規定,必須先得到著作人同意授權才能使用,可能已經無法跟上網路時代資訊傳遞的腳步。
傳統著作權法重視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創新數位時代則鼓勵知識分享及流通,如何因應時代變遷、在兩者間取得平衡?2001年由美國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等專家學者成立了Creative Commons的非營利組織(簡稱CC),將傳統All Rights Reserved轉變為Some Rights Reserved保留部份權力,並發展出一套CC公眾授權條款,鼓勵創作者保留部份權利、授權給大眾使用。台灣在2004年正式導入CC授權,目前台灣創用 CC 計畫,是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所主持,並因地制宜訂定台灣「創用CC授權條款」,便於著作的「創」作與使「用」,目前在台灣的音樂、藝術及新興文創產業中獲得較為廣泛的支持,詳細資訊可參考「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二、創用CC授權之簡介
(一)創用CC授權條款的基本觀念:
創用CC授權條款包括4個授權要素「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可以組合成6種便利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4個授權要素的意思分別是:
1.姓名標示表示:
使用者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2.非商業性表示:
使用者不能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作品。
3.禁止改作表示:
使用者只能重製作品,不能變更、變形或修改內容。
4.相同方式分享表示:
若使用者變更、變形或修改著作之後,只能依照相同授權條款來散布該衍生作品。
(二)創用授權之使用及其範疇
依據目前著作權法規定,著作的任何使用,必須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下除外,但何謂「合理使用」其實必須依個案認定,容易造成爭議。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著作權人如果採用創用CC授權,依法應可以構成著作權法第37條所謂的的授權條件,創作者可以從這4個授權要素,排列組合出最合適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簡單加以標示後即可將著作釋出,使用者可以清楚地瞭解授權範圍及使用時的條件限制,讓使用者在遵守授權條款的前提之下,可以自由重製、散布與利用這項著作,不用事先或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因為著作有清楚授權標示,可以降低網路侵權的風險,也提醒使用者尊重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有助於整體網路的健全發展。
舉例而言,智慧財產局網站上的部份電子出版品,文章表頭就記載一個創用CC符號,並且標明: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依據3.0 台灣授權條款授權。
即可讓使用者明暸若要引用其內容,必須表彰來源為智慧財產局,並且不得進行改作。另外,現在許多新創公司或文創產業也很適合應用創用CC授權,例如只採用姓名標示的CC授權方式:也就是允許所有網路使用者可以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他們的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只有限制使用時必須表彰其公司名稱,使創意能夠廣為流通、達到設計理念的分享及共創等目的。
創用CC授權是著作權人授權公眾使用的一種彈性授權模式,但在實務上也可能產生爭議,此時則需依個案認定使用者的行為是否會構成侵權,或是使用者可否主張合理使用。舉例而言,如果創用CC授權明定非商業性及禁止改作,如果使用者要作為商業使用或者是進行改作,逾越此一授權範圍者,則應另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不論著作權人有無明確標示創用CC授權,若要完全避免侵害著作權的疑慮,建議就特定的使用,使用者仍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雙方透過簽訂授權契約的方式,明定授權範圍及使用方式,例如,事業單位如果要使用著作權人的某系列照片,將來會在網站上製作宣傳資料,應向著作人取得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如果需要修改原著作,則需要取得改作權;另外,如果有需要製作實體光碟或紙本文宣等,則需要取得散佈權;更需要明定授權的地區、期間等細節,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另外,在訂定授權契約時,建議使用著作權法上的法定用語,例如上述所稱的公開傳輸權、重製權、改作權等,以免發生爭議,並委請律師協助訂定或審閱。
三、小結:
現今網路時代中,每個人都可能是網路著作的創作者、同時也是使用者,創作者在完成著作後,採用CC創用授權條款方式,將授權範圍標明清楚,而民眾在作為網路使用者的時候,也應該注意使用時是否符合授權範圍、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以避免產生侵害著作權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