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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素娟律師

淺談網路時代的著作權 (二) -- 著作權及其他侵權案例


文匯法律事務所

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路有成千上萬的著作流通,許多可能並沒有標示作者、也沒有標明授權範圍的、甚至有些根本就是侵權的,因此網路使用者在使用網路上瀏覽或查詢而得的資料時,仍應有尊重他人著作權的法律意識,謹慎至上。

一、網路常見的著作權侵權案例

(一)舉一個生活中常常發生的例子,民眾在網路上透過google搜尋、或是在別人部落格上看到的很喜歡的文章、照片,可否下載儲存?下載之後又轉貼到其他網站、或部落格分享給其他人,是否合法?


首先,針對下載儲存著作的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謂重製,就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如果民眾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下載該文章或影片,將著作儲存在個人電腦或周邊設備、或網際網路伺服器上,也都可能是構成重製。著作權法第91條針對「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定有刑責,但也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因此大部分的狀況,民眾下載文章或影片如果只是供自己使用或觀賞,應可以主張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其次,可否將著作轉貼分享?民眾在google或部落格搜尋到的文章、照片,其實不見得都是經過著作權人所授權的,著作人將文章或照片等著作張貼到網路上,並不代表「當然」同意所有使用者都可以任意轉載。如果民眾將下載來的文章照片或影片轉貼、分享到部落格等網站,讓不特定多數人都可以下載觀賞,就有構成侵害「公開傳輸」之可能,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最高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要轉貼分享使用他人的著作,首先,應先看這個著作是否已經有授權、授權範圍到哪裡?建議民眾可以先看著作權人有沒有標示創用CC授權或記載其他授權方式,依據其授權範圍加以使用,通常不會有侵權問題。對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如果權利人沒有明示授權的話,根據第37條第1項之規定,是推定為未授權的。另外,需視個別轉貼分享的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例如是否屬於非營利使用、轉寄對象是否僅限於特定之少數人等,判斷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或者,是否能主張依第65條第2項屬於概括合理使用著作之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比方說,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例如46條教學目的)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什麼是「合理使用」?則須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二)可否將YouTube上的影片拿來放在個人播放清單、或是轉貼到部落格?

如果民眾將侵權或盜版影片上傳至YouTube,這個上傳行為涉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如未獲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當然會有侵權問題,要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近年也曾有案例是民眾把YouTube瀏覽到的電影點選分享,把連結放到自己部落格或自己YouTube帳號上的播放清單,卻遭到電影代理商提告侵權,民眾在收到刑事庭偵查傳票才知道自己觸法被告,在要件上,如果明知所收錄的影片為侵權(例如為目前上檔之盜版熱門院線片),卻仍以製作播放清單或超連結方式向公眾提供時,就可能有構成侵害「公開傳輸」之可能。雖然民眾有機會主張非營利或合理使用,但在整個偵查或協商和解的糾紛過程當中,都會徒增勞力時間費用,因此,民眾在使用網路資源時,仍應尊重著作權,尤其是將他人著作對外分享時必須更加謹慎,以免觸法。

二、網路相關之其他侵權案例:

(一)網路言論、網路霸凌,可能會有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等問題。

許多民眾以為在網路用「匿名」身分發言、或者更換新的帳號密碼,就不會被追查到。事實上,透過IP位址仍可查出發言者的身分。民眾如果在部落格、聊天室、BBS或FB發表言論宣洩情緒,如果言論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是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名譽受損,都可能涉及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或是第310條的「誹謗罪」,因此民眾在鍵盤或手機上發表網路言論之前,多個幾秒鐘的思考,看看是否會侵害他人權利,這種言論對自己有沒有實益?以免使自己誤觸法網。

(二)盜取他人帳號密碼等電腦資訊,涉及妨害使用電腦等罪:

盜取他人帳號密碼的行為,觸犯刑法妨害使用電腦罪,依據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如盜取他人線上遊戲天幣,則屬未經同意移轉他人遊戲貨幣,涉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現在網路鄉民風行網路肉搜、起底,透過網路搜尋或匿名資訊等方式,揭露特定人士之身份資料,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除非能證明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如將他人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如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任意洩漏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侵害隱私權:

用手機偷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私密部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315-1條,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網路上散播猥褻圖片,更觸犯妨害風化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五)網路上散布色情圖片或訊息:

觸犯刑法的「散布猥褻圖片罪」235條,最重可判處兩年徒刑。若色情圖片的模特兒未滿十八歲,更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基於網路霸凌,刊登他人援交等訊息,則可能會有違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問題。


三、小結:

數位時代資訊流通快速,建議民眾在使用網路資源時,仍應尊重他人著作權及相關權益,並且保持警覺,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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