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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斌律師

新興毒品 日本怎麼管


(本文同步刊登於蘋果日報

立法院將於明日進行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議。行政院版草案為因應新興毒品的推陳出新,擴大毒品定義,將原本毒品必須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要件,放寬至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虞』」,而且為了快速、一次性地大量列管,將毒品定義擴大至「類似化學結構」的新興物質。行政院修法理由稱草案條文參考自日本法制,但真是如此嗎?

依有害性分層管制

日本對新興毒品的管制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層:當發現一個物質,不知道它是否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時,日本是用他們《藥事法》中關於「未經許可之醫藥品」的規定管制;這相當於我國《藥事法》中對「偽藥」或「禁藥」的管制。

第二層:當一個物質很有可能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使用於人身上時可能對保健衛生有危害時,日本是用他們《藥事法》中關於「指定藥物」的規定來管制;指定藥物制度中又有「包括指定」,也就是將化學主結構相同的物質一次性列管。 第三層:當物質的有害性經科學研究確認,且有害性很高時,日本就把這些物質逐一列管於他們的「麻藥四法(《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鴉片法》、《大麻取締法》、《覺醒劑取締法》),這相當於在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列管為毒品的意思。

由上可知,日本對新興毒品的管制,是依照物質的有害性高低,以及科學研究對有害性的確認程度,逐步提高管制層次;層次越高,刑罰越重,只有經科學研究證明確有高度有害性的物質,才會被當成是毒品放到最後一層,用重刑處罰。

但反觀行政院的修法草案,說是參考日本指定藥物制,卻未見有如日本法制般分層管制的架構,只見大幅放寬毒品的定義。無論是已知有害的物質,還是可能有害的物質,甚至還不清楚到底有什麼作用的物質,統統一視同仁放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筆者建議,若真打算參考日本法制來管制新興毒品,行政院及立法院應再深入了解日本法制的管制框架及背後的立法邏輯,修法才能一次到位,並免後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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