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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芳安律師

商業事件審理法重點介紹

10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目的在於將複雜之重大商業案件交由統一審理的法院,以達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第1條),並建立具有可預測性的裁判見解,以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適用案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以及與公開發行公司有關爭議之訴訟案件以及與公開發行公司相關之非訟案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特點有: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科技之運用、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以及祕密保持命令。


藉由律師強制代理(第6條以下)、設置商業調查官(第17條)、聘請專業的商業調解委員諮詢(第38條)、專家證人提供意見(第47條)以及合議制的專業法官堅實訴訟程序(第36條)以建立專業法院;並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第14條)、強制調解(第30條)、當事人查詢制度(第43條)以及二級二審程序以達迅速之效;並有秘密保持命令(第55條)保障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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